本文摘要:国税发[200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将近相接一些地区来函批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弃(免除)税的问题。
国税发[200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将近相接一些地区来函批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弃(免除)税的问题。经研究,具体如下: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施即征伐即弃或征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到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折合)加工的出口产品,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三氯化金晶体(其海关商品编号为2843300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金化合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机的中文名称为“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其海关商品编号2003年为3824909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编号并未入选为的化工产品”,2004年为3824909030,标准商品名称为“电极浆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机的中文名称为“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即出口上述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未予免税,其进项税金算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电子货币部分弃(免除)税。
上述规定的继续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不尽相同。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金原材料占到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展开函调,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否长时间、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若无出现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否长时间及纳税等情况,对回避骗税指控的不予弃(免除)税,对无法回避骗税指控的嗣后未予弃(免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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